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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城市图书馆章程
发布日期:2015-11-01 09:08:00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
 
诸城市图书馆章程
 
目录
 
第一章   总则
第二章 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三章   举办单位
第四章   理事会
第五章   管理层
第六章   财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七章   信息披露
第八章   终止和剩余财务资产处理
第九章   章程修改
第十章   附则
 
 
 
 
 
第一章  总则
 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是诸城市图书馆。
第三条  本单位住所是诸城市和平街。
第四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。
第五条 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2万元。
第六条 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诸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第七条 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诸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 
第二章  宗旨和业务范围
 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宗旨是向公众提供信息与知识服务,实现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、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;倡导全民阅读,建设书香社会,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的目标。
第九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收集、整理、保存和利用文献资料,为读者提供图书、报刊等借阅服务;
(二)通过举办讲座、展览等方式,传播科学文化知识;
(三)开展数字化阅读服务等工作。
 
第三章   举办单位
 
第十条 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核准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(二)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;
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代表理事;
(四)聘任本单位理事会的理事长;
(五)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;
(六)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,任免领导班子成员;
(七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八)监督本单位运行;
(九)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草案;
(十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 
第四章  理事会
 
第一节 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一条 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
第十二条 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政府部门代表3人;市文广新局代表1名;市图书馆管理层代表6人;专家代表(图书馆职工)1名;人大或政协代表1人;读者代表1人。政府代表由政府部门委派产生,本单位负责人为当然理事,本单位职工代表由馆职工大会推荐产生,公众代表采取公开招募、经举办单位遴选产生。
第十三条 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
(二)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;
(三)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四)审议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;
(五)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;
(六)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;
(七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;
(八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九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;
(十)促进本单位与政府、社会公众等的沟通,争取财政支持、吸纳社会资助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本单位建设;
(十一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
第二节     理事
第十四条 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(在正常事业费的差旅费中)列支。
第十五条  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十六条 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(三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七条 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;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
(六)在审议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有关议案时,应申请回避;
(七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十八条 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九条 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条  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 
第三节   理事长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委派。理事会设执行理事1名,由馆长担任。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。
 
第四节  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;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 2 次会议;如遇重大突发情况,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;涉及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举办单位报告。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(二)定期会议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五)真实、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,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、报告或者披露。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,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如下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审议战略发展规划;
(三)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四)审议机构设置议案;
(五)审定年度工作计划;
(六)审议重大财务事项;
(七)审议人事任免事项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 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条 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 
第五章    管理层
 
第三十一条 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二条 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、日常运行管理;
(三)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,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,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;
(四)拟定本单位管理制度草案;
(五)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;
(六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 (七)负责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;
(八)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事项;
(九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三条 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提名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举办单位任免;领导班子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举办单位任免;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由行政负责人提名,理事会审议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本单位任免。
第三十四条  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工作;
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四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五)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签署本馆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单位法人签署的文件;
(六)法律法规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五条 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 
第六章    财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 
第三十六条 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、损坏、减值、转移、丢失。
第三十七条  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八条 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 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条 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第七章   信息披露
 
第四十一条 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本单位章程;
(二)本单位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(三)本单位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本单位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(五)本单位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(七)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。
 
第八章   终止和剩余财务资产处理
 
第四十二条 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三条 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五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(国有资产管理机关)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 
第九章    章程修改
 
第四十六条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十七条  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 
第十章   附则
 
第四十八条  本章程经2015年10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九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五十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  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